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邹某市**金玉大道**物流园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邹某市**镇**道黛溪物流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15时09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邹魏路行驶至邹魏路与北外环路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因未安全文明驾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鲁******号小型轿车右前侧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鲁******号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侧发生接触碰撞,致赵某某胸腹腔脏器多发损伤合并双下肢多发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后被处警人员带至邹某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9日,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接受处理。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赵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赵某某的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电子档案、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检察官助理:赵晓玉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镇**道**物流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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