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住址长汀县腾飞二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从长汀县策武镇南溪村往李田村方向行驶,该路段属没有中心线道路,经梁坑口事故路段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闽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闽D*****号小型轿车在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48km/h。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抢救伤者,并在现场事故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车险人伤三方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龙津司法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 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 闽D*****号小型轿车上的行车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天宝
2020年5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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