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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5线由上杭县通贤镇往才溪镇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05线2431KM+580M处(才溪镇岭和村路段)时刮碰同向由阙某某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钟某某),造成钟某某、阙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钟某某(女,45岁,上杭县**镇**村人)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钟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上杭县公安局投案,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阙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苏娟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5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祖训家规。

张氏祖训家规

笃忠敬言

急公守法,完粮息讼。

敦孝悌言

事事亲敬,敦宗睦祖。

严杂敬言

奸盗赌博,占欺谋吞。

注释:热心公益,遵守法度。交纳田赋,平息争讼。孝敬父母,团结同族,使家族和睦、同族之间友好相处。严禁赌博、盗窃、欺诈、侵吞他人财产等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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