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号宝岛牌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霍线4KM路段处时,与前方行人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唐某某、苗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维军
代理检察员:孙 逊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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