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杭金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杭金线163KM+750M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杜宅村地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洪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的散落物又与在道路南侧路边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舒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舒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随救护车送被害人前往医院。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某、舒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洪某某的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破案经过、警情详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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