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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E*****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汤阴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7KM+300M处时,追尾撞到同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车辆副驾驶位乘坐人李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经认定,张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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