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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3********,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5日被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促罚金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7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26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商丘市睢阳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大道交叉口西50米处时,与同方向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黑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范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鉴定,范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保险单、前科证明、(1995)徐刑初字第93号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商梁刑初字第100号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害人范某某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家庭成员查询单、肇事车GPS行驶轨迹、无监控说明、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商公(交)鉴(尸检)字【2019】9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豫威盾司鉴【2019】痕鉴字第0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张;4.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范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范某乙、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事故后能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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