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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豫R0865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野县歪子镇****,与由东向西推行人力三轮车单**发生碰撞,造成单**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单**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单**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赔偿给单保兰近亲属130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已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吴增卓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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