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新A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团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坤建材公司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与前方同方向柳某某因发生故障停在道路上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谢某某受伤,柳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又返回事故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领取车辆通知书、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谢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18]酒精鉴字第BB-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18]事故鉴字第BB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师五某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18]26号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小琴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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