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4********,汉族,小学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区**村**号,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县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夏冰洁,河南省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2时10分许,在新乡市新辉路新秀路口,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新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辉路新秀路口北侧,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导致车辆侧翻,将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在路口南侧等候通行的豫C*****号小型轿车倾轧,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2020年8月1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
检察官助理:崔**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新乡县**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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