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31989********,中专文化程度,巴州**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乡**村*组**号,现住库尔勒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新******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现代名苑小区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奇
秦婧婧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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