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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岚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至岚县气象观测站门口路段时与饮酒后张艳军驾驶的晋A127MY号小轿车发生擦挂,后晋A****Y号车驶出路外,撞在道路西侧树上,该车起火燃烧,张艳军在车内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甲肇事后逃离现场。

经查:张艳军沿省道313线(忻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县气象观测站门口路段时,在连续与逆向行驶的张某丙驾驶的晋J****8号车,高某某驾驶的晋A****8号车会车后,随即与张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

2019年12月3日,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张艳军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丙、高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1号检材为张某甲宗申二轮摩托车右侧脚蹬上的黑色塑料;2号检材为张艳军驾驶的晋A****Y号车后轮毂上提取的黑色塑状附着物,送检的1号检材有机成分和无极成分均一致。晋A****Y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83km/h。

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艳军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后因车辆着火烧死;送检的的张艳军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送检的张艳军血液中未检出一氧化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曹某某、田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萍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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