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武乡县**乡人,**车**,住本村。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疲劳驾驶晋K****X号重型半挂**车由忻州至原平行驶至二广高速(广二)647km+925m处时,追尾碰撞张某乙驾驶的晋A****D号轻型**车,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轻型**车乘车人张某怡受伤以及两车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
2019年10月16日,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怡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壹级。
2019年8月18日,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五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不承担责任,张某怡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宏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