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5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鄄城县城区舜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鄄城县**街道**村**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王某乙相接触,致被害人王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书;5.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存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鄄城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_7.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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