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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镇**,因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嫌交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镇**委**组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张某某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7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号重型半环牵引车(挂车号:黑*****挂)沿国道**线由张某某行驶黑******由西向东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黑*****撞,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5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张某某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张某某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张某某处理。根据《中华人张某某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9*******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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