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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庙**组**号,现住昆明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10.2吨工业闭式齿轮油,从曲靖市麒麟区水寨村驶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雄达煤矿,同乘车人徐某某坐于副驾驶位,12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丕宜线K1+500米处时,所驾车辆失控后向右侧翻滑移过程中将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有李某某(田某某之妻)、田某甲 (田某某之子)、田某乙(田某某之女)。造成徐某某、田某某当场死亡,田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某受伤送医院医治无效于10月9日11时37分在罗平县人民医院死亡,田某乙受伤。经富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田某甲均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富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李某某、田某甲、田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未离开事故现场,并请路人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及前科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死亡4人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案发后其在现场等交警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泽录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民事起诉状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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