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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9********,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G*****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天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距离天店路高速桥下一百米的位置时,与道路边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赵某某经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痕迹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炳红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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