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委**组,现住阿城区**小区**楼**单元**室,**卫生院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我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哈红公路中大路桥集团公路道口,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AX****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哈红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重度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续发脑组织坏死,软化灶形成,肺部感染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阿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阿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品行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电子数据:案发过程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叙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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