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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G-VR***号小型轿车,沿洮突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54KM+24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致车辆损坏,乘车人姜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姜某甲系因车祸致颈脊髓不全离断伤死亡。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姜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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