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北京**运输有限公司**,户籍**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因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工具于2014年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8时24分,驾驶“北重电”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京A****6)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镇**路口时,适有尹某某由西向东步行至此,货车右前部与尹某某身体接触,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尹某某符合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赔偿尹某某家属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文

检察官:张  雪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其户籍**,联系电话158101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