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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0********,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村路8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津R****南骏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山西方向,905公里加800米处,与前方顺行的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肇事,造成两车损坏,津R****8南骏牌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徐某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院印)

2021年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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