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检验不合格的粤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肇庆往罗定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324国道1**5公里+950米路段时,与同方向同车道在前方行驶的由梁某甲驾驶的桂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积极疏导交通避免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直至交警到场处理。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乙、陈某某、董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监控视频;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军
(院印)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