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6********,汉族,技校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宁县,住玉溪市华宁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金黎然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乘邓某某、白某某,沿建水县**乡***村至**村**道由***村方向驶往**村方向,于当日18时55分许,行驶至**村对门山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邓某某现场死亡及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
经鉴定:邓某某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中造成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邓某某、白某某无责任。
事后,被告人张某某、普某甲、普某乙、白某某已赔偿邓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普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过急弯路段超速行驶且违反规定载人,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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