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超载豫N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原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向城镇峰下沟村路段倒车时,与无证醉酒的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汽油三轮车相撞,造成邱某某死亡。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无前科、系过失犯罪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李莹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