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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200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8月10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8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3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招远市张星镇纪家村碑时,其所驾车辆与前方顺行孙**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孙**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招远市交警大队招远市**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前科,酌予从重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三年八个月以上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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