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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200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MB****号普通货车从五华县**镇**房地产往五华县第二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五华县安流镇平安大道平安商店门前路口地段,左转弯驶入平安大道往安流镇新城花园过程中,碰撞并碾压到一位从左往右横穿公路的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犯国家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属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群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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