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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侗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11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Cl类驾驶证,驾驶其姐夫黄某某的贵BR****号小型面包车由铜仁市碧江区瓦屋乡街道往蒿菜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乡**道**米(瓦屋乡司前村路段)处时,该车右前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田某某(男,57岁)醉酒后推行的手推车右侧中部相刮擦,致田某某坠下路坎,造成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5分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7日,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证明被鉴定人田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胸腹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20年7月17日,提取田某某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鉴定,田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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