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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函告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持B2驾照)驾驶粤S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张某乙、陆某某、杨某某、张某丙、王某某、陈某某(核载7人,实载7 人),沿东谷线由黄平县**镇往**镇方向行驶,12时许,当车行驶至东谷线10KM+980M (小地名:黄平县**镇**路段)处,因张某甲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侧翻下道路右侧的路外斜坡,造成陆某某、杨某某受伤;张某乙经医治无效于2017年12月27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和急救人员赶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陆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病历材料、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某、王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凯里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佐妮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5549997。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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