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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件)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85号

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逮捕,2020年3月24日经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告人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8日经补充侦查后重新报回,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0时许,张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38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亭区冯卯镇温庄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张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邢某某、亓某某的证言;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交通事故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察笔录、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建明

赵祥斐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张某某1826371****,亓某某1836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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