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封某某XX乡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7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XX、冯XX近亲属马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XX同意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3时5分许,被告人张XX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HQY4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W15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封某某文化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马文宾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H881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相撞,造成豫GH881G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冯XX当场死亡、马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马XX、冯XX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被害人马XX、冯XX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车辆技术检验;
5.勘验、检查笔录:封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振阔
助理检察员:尹勋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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