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张**,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西城街道西山社区**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张**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路由南向北行驶,16时25分许行至麒麟区**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该车左侧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梁**相撞,造成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梁**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梁**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梁**、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麒)公(交)鉴(尸)字[2019]第27号、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555号;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附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3.量刑建议书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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