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2********,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号。2019年9月5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5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雍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士康F区东门口处时,与张某乙驾驶的昌迪牌三轮电动车以及行人时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乙以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卢某某、贾某某、张某丙、赵某甲、付某某和行人时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甲逃逸。后经血醇检验,张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18.03mg/100ml。经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2日,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4)被告人张某甲指认抓获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地点、卡口的照片;
(5)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接处警登记表;
(7)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接警记录;
(8)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10)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11)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2)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情况说明;
(13)诊断证明书。
2.证人赵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魏某某、苗某某、时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丙、赵某甲、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
(2)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莹
代理检察员:李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及卷外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