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7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里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事实
2005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其哥哥张某乙的身份信息,提供其本人的照片,向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06年3月取得姓名为“张某乙”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7月,张某甲冒用其哥哥张某乙的身份信息,提供其本人照片,向湖南省凤凰县公安局申领居民身份证,并于当月领取姓名为“张某乙”,身份证号为“4331231960********”,照片为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009年4月,张某甲冒用其哥哥张某乙的身份信息,提供其本人的照片,向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提出增驾申请,并于2009年7月取得姓名为“张某乙”准驾车型为“B2E”的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张某甲以欺骗方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购入号牌为湘AYF****的小型轿车1辆。此后,张某甲长期持该骗领的虚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防止骗领机动车驾驶证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张某甲长期使用上述骗领的虚假居民身份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2019年6月7日,张某甲因交通肇事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向公安机关出示上述虚假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并谎称自己叫“张某乙”,在多份法律文书上使用“张某乙”的名字签字确认。
另经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以欺骗方式取得居民身份证后,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使用该虚假居民身份证多次办理旅馆酒店入住,申领暂住证,办理银行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业务流程记录单、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发证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全省流动人口查询结果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结果单、开户信息查询结果、账户明细、医疗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吴某某、张某乙、麻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交通肇事事实
2019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持欺骗方法取得的持证人姓名为“张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湘AYF****的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光靖线行驶至瓜沥镇三岔路村路段地方时,与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严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谎称自己叫“张某乙”,并出示上述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配合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结果单、病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接警详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丙、吴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依照国家规定一定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文超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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