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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二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微信名为“******”的线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因被告人张某某没有毒品来源,便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苏某甲。被告人苏某甲便通过微信主动联系线人,双方谈好由被告人苏某甲以人民币1800元贩卖两个毒品给线人。当晚,线人通过微信转账给付定金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苏某甲。随后被告人苏某甲便找苏某乙购买毒品。同月25日10时许,线人便再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部分毒资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苏某甲。被告人苏某甲来到广州找到苏某乙,苏某乙将两个冰糖充当冰毒卖给被告人苏某甲。被告人苏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共支付毒资人民币1250元给苏某乙。同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张某某来到和线人约好的交易地点龙岗区**村**巷**号门口斜坡处,按照事先分工,由被告人张某某先和线人接触并确认周围环境安全后,被告人苏某甲便上前将用一个红双喜烟盒装着的两个毒品交给线人,线人便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被告人苏某甲。交易完后,被告人苏某甲、张某某被伏击民警抓获,线人手上的毒品(净重3.79克,经鉴定,未检见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苏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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