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曾某某认识,2019年5月份,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被告人班某某,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开店铺为由找被害人曾某某要了5万元,但未找到合适的店铺。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班某某假扮惠州淡水一老北京布鞋店老板,与被害人曾某某商谈以支付13万转让费将该店铺转让给曾某某。2020年 3月1日,被告人班某某用被告人张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假合同,与被害人曾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后让被害人曾某某将转让费先转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曾某某当天就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5万元,2020年3月2日,被害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大新百货附近建设银行再次给被告人张某某转账5万元。2020年3月23日,被害人曾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衣物若干;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袁伟宏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现取保候审(张某某手机号码133*******,班某某手机号码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U盘壹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两部、衣物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