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现住吉林市龙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路边广告联系到办理假证人员(未到案),嗣后,办理假证人员按照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为其伪造了名字为“王俊田”的B2机动车驾驶证1本。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伪造的驾驶证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情况说明3份;
4.证明2份;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
6.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罚决定书;
7.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8.长春市车辆管理所证明;
9.张某某驾驶证注销信息;
(二)证人孙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物证:伪造的驾驶证1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忠莹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录像光盘1张。
5.伪造的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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