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张某某兴,男,1984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13211984********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组**号。2019年3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20年3月5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张某某兴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9时许,被告张某某兴驾鲁******E号华泰越野车行驶沂南县**路**路口时,遇执勤交警检查,检查过程中张某某兴出示了姓名张某某兴,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被告人出示的该驾驶证系其通过微信联系伪造。经系统查询,被告人出示的上述驾驶证系伪造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兴伪造身份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张某某兴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张某某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张某某兴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电话1367549****3;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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