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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号。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2019年3月21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通过微信以200元的价格从一贩卖、办理假证人员处购得一套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证内容为:姓名张某某,证件号码6223231996********,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622300025195其伪造驾驶证正本页粘贴有张某某的照片)。2019年3月21日15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HJ8333号白色金杯面包车行驶至连霍高速武威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该案移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经询问,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社会管理法规,非法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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