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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办假证人员(身份不明),将自己照片发给对方,要求对方帮自己办理C1驾驶证一张,并支付办证费用。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姓名为“邓某某”的驾驶证一张。从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29日间,被告人张某某持驾驶证多次驾驶F9****号汽车。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扣押的伪造的驾驶证;

2.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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