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1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拘留五日、罚款5000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前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办证小广告电话联系,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姓名为“陈某某”、准驾车型为A2的假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15日,张某某持其办理的名为“陈某某”的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金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嘉公路与胡杨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忠
2021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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