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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网“曹老师服务”店铺购买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网“梦豪工作室”购买了营业执照正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到本院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其供述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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