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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6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宿舍**单元**。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群(微信号:********,昵称****)发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转让营业执照”的信息,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以及组织张某某、顾某某等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办理对公账户全套手续(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银行卡等物),并以每套人民币1400元至2300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截止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共计办理山西*甲有限公司、山西*乙有限公司、山西*丙有限公司、山西*丁有限公司等约30家公司。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得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企业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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