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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赖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先后来到安徽省蚌埠市、湖北省荆门市,使用张某某身份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蚌埠市叶梅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旭浦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学军商贸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3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包含U盾、结算卡银行、预留手机卡等资料)。之后,张某某将办理的3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赖某某,非法获利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银行开户资料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信锋

检察官助理:寇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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