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塔吊司机,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小区二期工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6日、5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6日、6月21日,该分局分别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5月7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认识高某某(另案处理),并成为高某某销售假冒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代理,后张某某通过微信与客户联系代办建筑行业塔吊特种操作资格证,将客户有关信息通过微信发送高某某制作假证,并将高某某提供的仿冒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网址转发给客户对假证验证查询。截止案发前,张某某买卖伪造的建筑行业塔吊特种操作资格证共计13本,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53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顶山派出所制作的真实性侦查验证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联合
检察官助理:李业青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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