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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6703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住邯郸市************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9月24日被邯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的带领下,在河北邯郸、安徽合肥、辽宁沈阳三地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办理完毕后,将上述八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物品交于他人。经查,张某某所办理的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有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赌博所使用的赌资158770元;另在沈阳***公司、沈阳***公司、沈阳***公司、沈阳悦昂公司的账户中均存在有大量不明来源的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付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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