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宿州市**幼儿园园长,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系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幼儿园园长。宿州市居民曹某某、朱某甲、赵某某、雷某甲因其孩子在**幼儿园就读而认识被告人张某某。
1.2017年7月,雷某甲想让其儿子雷某乙到宿州市九小就读,因其户口不符合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规定的入学报名条件而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后被告人张某某找到徐某某(已判刑)以200元的价格为雷某甲购买了一本假户口簿,并持假户口簿到宿州市九小为雷某乙办理的入学报名手续。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向被害人雷某甲慌称报完名后想要顺利入学还要给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及学校的人送礼,又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甲人民币1万元。2017年9月,雷某乙报名所用的假户口簿被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核查发现且案发,被害人雷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1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雷某甲。
2.2017年6月,曹某某想让其儿子高某某到宿州市九小就读,因其户口不符合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规定的入学报名条件而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后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曹某某找到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假户口簿,并让曹某某持假户口簿到宿州市九小为高某某办理的入学报名手续。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向被害人曹某某慌称报完名后想要顺利入学还要给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及学校的人送礼,又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9月,高某某报名所用的假户口簿被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核查发现且案发,被害人曹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1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曹某某。
3.2017年6月,朱某甲想让其儿子朱某乙到宿州市九小就读,因其户口不符合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规定的入学报名条件而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朱某甲找到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假户口簿,并让朱某甲持假户口簿到宿州市九小为朱某乙办理的入学报名手续。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向被害人朱某甲慌称想要顺利入学还要给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及学校的人送礼,又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1万元。至2017年9月,朱某乙报名所用的假户口簿被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核查发现且案发,被害人朱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1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朱某甲。
4.2017年6月,赵某某想让其儿子马某甲到宿州市九小就读,因其房屋不符合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规定的入学报名条件而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赵某某找到徐某某并以2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假房地产权证。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甲、曹某某、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帮助他人购买假的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证,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友科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肆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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