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售楼部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售楼部工作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持证人为曹某某、唐某甲、吴某某、唐某乙、周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的七本假离婚证和持证人为唐某乙的三页户口页,共计支付55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翡翠都会售房部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离婚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执行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亮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136********);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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