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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龙某某诈骗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英德市住英德市****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杨某某(2009年2月11日出生)登录手机“**”软件时,被昵称为**”直播间的主播以刷礼物帮其涨粉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在该直播间得知上述情况后,冒充“**”软件客服,以帮助追回被骗财物为由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在**”平台购买快币赠送礼物到张某某的“**”账号。经统计,杨某某通过“**”平台购买了96322快币(人民币1元购买10快币)的礼物赠送给张某某的“**”账号。张某某、龙某某获得折现收益的50%,后张某某将上述款项提现至其本人的微信号转入银行卡。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人民币9632.2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张某某、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3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竹玲

2020年6月1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英德市**镇**场;被告人龙某某现住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

2.本案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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