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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龙某某等三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龙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街道**小区,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彭某某以打工赚钱为由,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于2020年7月从中国境内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3月从中国境内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2020年8月,张某某、龙某某邀约彭某某一同从缅甸偷越国(边)境回中国。202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彭某某三人一同从缅甸勐波偷越国(边)境回到中国境内孟连县,2020年8月13日10时许,三被告人在孟连县城区**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查证、孟连县新冠肺炎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彭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1月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十八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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