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165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2014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座**楼**房。2009年7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凌晨5时,被告人张某某、黎某某经合谋盗窃后,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购买的二手面包车搭乘被告人黎某某去到本区**镇**村**路**号住户门口处,趁四周无人之机,两被告人合力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上海建设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86元)抬上面包车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去到**村某工厂对面巷口一出租屋门口处,以同样手法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豹王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抬上面包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扣押的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面包车,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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